生孩子需要哪些证件?
生第一胎需要: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生育者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身份证),到所在地区或街道计生办申领“第一胎生育服务证”。
生第二胎需提供的材料:除了第一胎生育服务证所需提供的证件外(如果在使用第一胎生育服务证期间怀孕者只需提供生育服务证),还需提供下列其中一种证明:
1、夫妇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在女方40周岁内。应提供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若退休的应提供退休前工作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兄弟姐妹的有效证明。
2、夫妇双方婚后10年以上未生育,经指定医院证明,女方为不孕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供指定医院的不孕不育证明以及“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在女方40周岁内,应提供区级以上侨联出具的证明。
4、夫妻一方为二等以上伤残军人或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若在伤残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应提供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
5、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在农村同一街道居住一年以上且双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供乡级政府和区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①只有一个妹妹但妹妹已结婚或出嫁,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并在女方家庭 居住的的;
②女方没有姐妹且只有一兄,但兄已结婚或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并不在女方家居住的;
③因同农村五保户或兄弟姐妹家合并生活而形成家庭的;
④男到女儿家结婚落户并不在女儿家居住的;
⑤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