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性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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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高票答案,其实大家心里都懂,只是不能说的太明白. 先说两个新闻

1、2015年1月,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李光(已故)系原阳县某中学教师,2014年8月13日晚十点左右,李光在学校宿舍以捂嘴、亲吻脸部和胸部等方式对10岁的女生小颖(化名)实施猥亵。次日早上七点半左右,李光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对小颖实施猥亵。经法医鉴定,小颖的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根据刑法规定,李光的这种行为属于强奸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法院最后以罪刑相适,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

2、2016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今年9月份,湖南宁乡市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23岁男子唐某趁同村的两个小朋友在自己家中睡觉之际,将其中一名4岁的小女孩掀翻压在身下实施猥亵。随后,唐某又来到另一间卧室,将刚满10岁的女孩小花(化名)拖拽至床边实施强奸。由于反抗,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未能得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唐某的举动已构成强奸罪,且有强奸妇女未遂、猥亵儿童、强奸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对于这两则新闻,我的疑惑是:

1、两则新闻中的被害人都是留守儿童且都是女孩子;

2、两名犯罪分子都是社会闲散人员。 第一条原因好理解,关键在于第二条。为什么都是社会闲散人员?这里需要介绍一个概念—亲权关系。

所谓“亲权”,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享有法定监护权利。由此产生了两种基于亲权的犯罪——虐待罪和遗弃罪。同时,因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通常是父母的身份,所以,对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侵害时,通常要借助公法的力量来对加害人进行打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都属于上述两类,还有一些属于性侵犯行为,例如本案中的强奸罪就并不属于亲权犯罪的范畴。那么,为什么这些犯罪者大多是社会闲散人员呢?我觉得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这类案件的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对于陌生人的警惕性不强,易于上当受骗,尤其是在本案中,两个被害人都叙述自己是被对方领进门然后遭到侵害的。第二,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很多性侵犯案中,犯罪嫌疑人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所以在选择作案对象的时候,一般都会选择独自在家的未成年人。而像本案中的两个受害人,虽然都是留守女孩,但毕竟居住在乡村,而且家里还有大人,并没有达到完全“孤处一室”的程度,再加上,两个孩子都不认识施暴者,所以对施暴者来说,很难解释清楚他/她为什么能够对这两个孩子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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