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过期一个月能吃吗?
药品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有效期是两年或三年;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用药时间是: 1、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清晰可辨,超过1年的不能使用,超过2年的慎用,超过3年的严禁使用。 2.、药品的包装完整无损、标签清楚完整。外文标签的中文释义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并能够被消费者正确解读。
3、药品在储存期间需要保持干燥、阴凉、避光。有异味的药品应储存在有异味容器中;容易吸潮、结块和污染的药品应储存在密闭容器内;易氧化变质的药品要密封储存于低温环境中;易风化的药品要密封储存于阴凉干燥处,避免受阳光直射。
4、药品的标签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包装标识规定》印制,其中除批准文号外不得印有厂名及广告语等宣传性文字,否则为不合格产品。而药品的有效期是以一年为基础周期来标注的,用数字表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这种标记方法是:用三位数字分别代表年份的后两位数字以及月份中的尾数数字。如“06”则代表到2006年,其具体月份见下表,所以“0912”则代表到2009年12月。 例如,药物标签上注有“有效期二年”字样,则表示该种药物的有效期为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后,仍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若是标明“有效期二个月”时,则只能销售两个月后,不能再继续销售了,也就是说,这类药品的生产是在有效期内分批进行的,第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为第一批次结束日(即生产日期),第二个月的第1日为第二批次结束日(即生产结束日),第三个月的第1日为最后一批次结束日,第四个月的第1日为失效期。如果此类药品已经使用了两个多月,就不可以再卖了,即使还没有过失效期。
5、药品的包装应易于打开,便于患者取用;外包装箱应标明品名、重量、数量等信息,以免混淆;拆零销售的药品的外包装须注明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服用方法等内容以便消费者辨认。